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3号)要求,达州市已完成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工作,并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
一、达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2020年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分别为30%、70%。
三、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