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伪装成小家电、生活用品的窃听器,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很难被人发现。那么,这些非法改装的窃听器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又该如何治理?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也从生产、销售、非法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偷拍、窃听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
偷拍盗摄黑灰产业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专家表示,整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既要依法惩处偷拍盗摄者,也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打击力度。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陈邦达:要从上游销售渠道进行打击和把关,因为我们看到实践中很多案件涉案设备是向窃听、窃照核心元部件供应商购买之后进行改装的,如果源头能够控制的话,实际上也能遏制这类犯罪的滋生。
此外,专家还表示,对这类电子元件产品的流通、销售平台同样要加强监管。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陈邦达: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在组装成这种窃听窃照设备以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所以需要对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监管,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邮政快递部门等加强联合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功能,当发生了行政违法认定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要移送给公安、司法机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也要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追究行政责任。
在此,检察机关也提醒社会公众,对陌生的环境中疑似窃听、窃照的器材要做好检查工作,注重自身公民信息、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同时,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