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四川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获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3-17 22:04: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

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厘清责任边界,就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律有震慑作用,但守住头顶的安全,还需要从你我做起。

新闻多一点

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front2_0_FtESsmInWSmVtE8i4D0caKyzjRZp.1615989884.jpg

渠县网 - 论坛版权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渠县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渠县网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渠县网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发表于 2021-3-17 22: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美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3-18 05:3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3-18 06:22: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发帖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网友中心
购买须知
支付方式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售后服务
定制流程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