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全县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播放鸟鸣声引诱捕鸟等方法在全县范围内猎捕野生动物。
五、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人工繁殖许可证。
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渠县农业农村局、渠县自然资源局(渠县林业局)、渠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县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自觉保护野生动物,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举报电话: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18-7201423
渠县农业农村局 0818-7322877
渠县自然资源局 0818-7207999
渠县林业局 0818-7322447
渠县森林公安局 0818-720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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