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王大妈的儿子小建和重庆人小翠生下一子,取名小华。为了让儿子和儿媳安心在外务工,孙子出生后,基本都是由王大妈在抚养,小华就读幼儿园、小学期间,也是由王大妈负责接送并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可是,因为小两口感情不和,今年5月闹起了离婚,小翠还以双方分居长达三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终止自己和小建的婚姻关系。
王大妈得知后,十分伤心。她认为,自己对孙子疼爱有加,这么多年来为了照顾孙子任劳任怨,一切费用都是自己在垫付,就是为了消除儿子与儿媳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在外工作,可是自己的付出却没有换来一家人的美满幸福。伤心之下,今年6月,王大妈将小建和小翠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支付孙子这些年来的抚养费共计14万余元。
面对王大妈的诉求,儿子小建称,母亲独自抚养小孩是事实,而自己除了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每个月拿过几百元钱外,的确并没有再支付其他费用。而小翠则认为,在2015年年底和小建分开之前,自己是承担了小孩的开支的,并表示愿意从2016年开始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其他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票予以支付。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本案中,被告小建、小翠对于其子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未支付小华抚养费用的期间存在争议,但根据当事人陈述至少自2016年开始小翠对其子既未监护、照料,亦未支付抚养费用,未尽到其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
在小华生父母即二被告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大妈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王大妈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最终,经过法院确认,判决被告小建、小翠共同返还原告王大妈为抚养小华所垫支的抚养费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