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渠县**镇**村杨某乙家中帮忙办完丧事喝酒回家后又抱着一瓶杂酒罐准备到本村杨某丙家中帮忙撒除草剂,走到**村**组附近兑湾田,遇到李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孕妇,本案被害人),李某某上前去抓杨某甲手中杂酒罐时,杨某甲即心生淫欲,将李某某推倒在田坎边,将其裤子脱至膝盖以下,然后将自己的裤子也脱下,爬到李某某身上用手将其嘴捂住,此时李某某一边用手推杨某甲,一边发出叫声,其女儿杨某丁在家附近放牛摘野菜,听到叫声跑过来看见杨某甲压在其母亲李某某身上正在实施性侵,即大喊:“你在干啥子”,杨某甲心生害怕,马上提起裤子,拿着杂酒罐逃离现场。案发后,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障碍,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43********,汉族,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4月17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