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国家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系列文件要求,切实有效管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作,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实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保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刚需、支持改善、抑制投资和投机的作用,经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定,达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证明,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1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1.8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达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适时调整提取额度,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若缴存人本年度内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则不能再办理租房提取。
二、限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点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之外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取消市域外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在达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突破《条例》规定的地方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取消“缴存职工家庭困难,子女当年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未成年子女或在高等院校在读子女购房”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规范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等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限制多套住房消费行为提取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多套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选择一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如有未结清(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七、实行“缴贷挂钩”政策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并不得突破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即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夫妻只有一方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八、实行差别化的购房首付款比例
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九、规范多套购房或多次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不得向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及配偶婚前各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结清贷款的,婚后购房允许其再申请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防范“为贷而缴”行为
凡贷后停缴6个月的(退休的除外),其贷款利率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转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并由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
十一、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对连续逾期3期以上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冻结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对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借款人,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追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5日起实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