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制剂目录》将全省80家医院生产的2867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西药制剂182种,中药制剂854种,藏药制剂183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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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方予支付。
要求各地于2023年4月10日前公布《2022年制剂目录》内本地区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并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全省统一执行。
支付标准是指基金支付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2022年制剂目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2年制剂目录》对信息系统调整、数据库更新完善、基金监管、智能监控、协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确保基金安全。
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这是我省首次统一全省医保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实现了全省制剂品种、支付标准的统一和互认,对推动全省医保用药管理更加统一规范、促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