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的界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以下情形属于建设工程:1.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土木工程;2.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4. 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 涉电梯合同的定性 ●
近年来,因“电梯”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涉“电梯”合同准确定性,关乎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官的裁判思路。通常来讲,涉“电梯”合同一般可定性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一)认定为买卖合同,适用一般管辖。若合同仅约定单纯的电梯采购和供应内容,或者合同不仅约定电梯的采购和供应内容还同时约定负责供货的公司需履行电梯的安装、检测义务,那么法院一般认定电梯的供应系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检测系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二)认定为承揽合同,适用一般管辖。若合同对电梯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均有特定要求,且供货方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资金完成约定电梯的加工制作工作,并按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那么合同双方之间的电梯供应并非单纯的买卖关系,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属管辖。若合同一方仅单纯履行电梯的安装、检测义务,那么电梯安装后,电梯归属于不动产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属设施,构成工程内容的一部分,故该类合同应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该类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