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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元买龟被罚12万,罚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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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6: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案件提要


  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及与教育相结合,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处罚过当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纠正。人民法院亦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调解,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争议焦点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吴某出于个人爱好,以888元网购一只绿海龟。同年8月,江苏省某公安机关在侦办另案过程中发现吴某网购涉案海龟,遂以其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涉案海龟为绿海龟幼体,属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价值2万余元。该海龟养育状态良好,于案发后被移交专业机构养护。当地检察机关以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为由,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交广东省主管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4月,某海洋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处以1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且违法行为已纠正。某海洋执法大队所采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保护等级确定处罚幅度,相较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2021年11月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鉴定价值确定处罚幅度,处罚金额较高;且江苏省相关行政机关对吴某同案人,作出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吴某是装修工人,还需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过重的行政罚款将使其家庭陷入困境。经综合考量本案行政处罚幅度偏重、吴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决定适用行政调解方式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罚款金额调整为4万余元并限期一次性缴清,广州海事法院据此作出行政调解书。吴某已依调解书按时缴清罚款。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本案通过审理,基于行政机关适用的自由裁量基准不当、行政处罚幅度偏重,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通过调解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罚结果,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以调代判的处理模式,既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缓解“官民矛盾”,亦减少后续的行政执法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





法官手记


行政审判应注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近年来,海上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海上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随之增加。就该类行政诉讼,结合审判实务,我认为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全力护航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二是应严格落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职责,坚持执法司法有机衔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适用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应合理考量行政相对人是否有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因素,如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使行政处罚更为合理。行政机关如果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变更处罚金额,以促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让宽严相济的执法有力度、有深度,更有温度。


  三是坚持“类案同办、类案同罚”合理行政处罚要求。如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相关行政机关对原告同案人作出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在上级部门制定多个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这种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的初犯,行政机关应按“从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基准。


  四是行政审判应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在办案件如存在应予以调减处罚幅度的情况,应将审判重心转向实质化解争议,在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以调解方式化解执法冲突。通过调解确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与其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以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把“共赢”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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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09:0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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